國產洗選鮮蛋業者溯源管理作業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 年 9 月 16 日農牧字第 1100721779 號函同意備查
雞蛋溯源基金管理及運用委員會 107 年 5 月 29 日第一屆第四次會議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 年 1 月 3 日農牧字第 1060736095 號函
雞蛋溯源基金管理及運用委員會 106 年 12 月 15 日第一屆第三次會議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6 年 8 月 30 日農牧字第 1060722599 號函

  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農業部推動農產品三章 1Q 政策,落實洗選鮮蛋原料蛋來源畜牧場之追蹤追溯,爰訂定本作業規範,據以強化洗選鮮蛋之原料蛋溯源查詢及洗選業者生產責任。
  2. 洗選鮮蛋溯源標籤(如圖一)適用範圍為市售之國產洗選鮮蛋。
  3. 申請對象如下:
    1. 領有營利事業登記及廠房、倉儲等建築設施合法使用(已取得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並實際於原申請廠址進行鮮蛋洗選之業者。
    2. 領有經濟部特定工廠登記證、於有效期限內,並實際於原申請廠址進行鮮蛋洗選之業者。
    3. 領有註記「禽蛋洗選室」之畜牧場登記證,且有雞蛋洗選設施設備並實際進行洗選之蛋雞場。
  4. 洗選鮮蛋溯源標籤須經本會審查合格方可使用。申請審查及製發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5. 申請、審查及製發程序如下:
    1. 申請作業
      申請者應備齊下列文件送本會審查:
      1. 完整填列「洗選鮮蛋溯源標籤申請表」(可至「台灣雞蛋溯源平台系 統 ( 以下簡稱溯源平台 ) 下載,網址:https://www.tafte-poultry.org.tw/downloads.html,如表一。
      2.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核准公文影本。(洗選鮮蛋業者適用,蛋雞場免附)
      3.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廠房、倉儲等建築使用執照或特定工廠登記影本。(洗選鮮蛋業者適用,蛋雞場免附)
      4. 有註記「禽蛋洗選室」之畜牧場登記證書(蛋雞場適用,洗選鮮蛋業者免附)
      5. 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使用契約書乙式兩份(以下簡稱契約書,如附件二),並經申請者先行簽章。
      6. 產品規格清單、生產作業流程圖、設備清單及雞蛋供應來源證明(如附件三)。
      7. 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2. 審查作業
      1. 本會收到申請案件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業。經審查合格者,函復申請人並副知農業部。
      2. 審查不合格者,本會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自通知翌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會駁回不予審查,並退還申請書件。
    3. 製發作業
      1. 審查合格者,本會於三個工作日內核予溯源平台登入帳號及密碼,申請人首次登入應先更改密碼後,再向本會申請製發溯源標籤。
      2. 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使用契約為期三年,屆期前一個月應向本會申請續約,必要時本會得派員赴現場訪查。
  6. 異動變更程序
  7. 取得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之業者,異動變更涉及經營主體、營業住址、洗選廠址、負責人(以上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登記相關文件影本)、進貨來源(附雞蛋供應證明書)等項目者,應向本會申請變更。審查合格者由本會於受理後五個工作日更新溯源平台資料;不合格者,由本會以電子郵件通知業者於十個工作日內補正。

  8. 申請終止使用
  9. 業者不再使用洗選鮮蛋溯源標籤時,應提出洗選鮮蛋溯源標籤終止使用申請書(如表二),並繳回尚未使用之溯源標籤,經本會確認相關資料無誤後,公告於溯源平台並副知農業部。

  10. 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之使用及管理
    1. 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之製發,依本會「雞蛋溯源基金管理及運用要點」規定,酌收部分負擔費用。
    2. 洗選鮮蛋溯源標籤限使用於國產洗選鮮蛋產品,申請核可業者應向本會辦理洗選鮮蛋溯源標籤申請製發作業,並黏貼於蛋箱或包裝上。
    3. 當年度溯源標籤得延用至次年度 1 月底止,屆期者應向本會申請製發新年度標籤。
    4. 每批洗選鮮蛋生產批次必須清楚記錄,並每天於溯源平台登錄進貨來源箱數及洗選鮮蛋溯源標籤批次流向紀錄,以達批次生產管理目標,並載明洗選日期。
    5. 原料來源畜牧場名單,應按實際情形向本會申請增、減場等資料異動。
    6. 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業者應妥善管理以防止他人冒用。
    7. 本會辦理之洗選鮮蛋溯源相關教育訓練,業者應派員參加。
    8. 本會將委託組成查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於溯源平台或到廠(場)查核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使用及登錄情形,業者應予配合且不得推諉、妨礙或拒絕。(如圖二)
  11. 使用洗選鮮蛋溯源標籤違規之處置: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標籤使用權利,期間至少一個月:
      1. 登錄進出貨資料與實際進出貨資料不符者。
      2. 黏貼溯源標籤後,尚未於溯源平台登錄資料即出貨。(未每天於溯源平台登錄進貨來源箱數及洗選鮮蛋溯源標籤批次流向紀錄者。)
      3. 經抽驗產品驗出藥物殘留或其它食品安全疑慮者。
      4. 其他重要之查證缺失。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標籤使用權利,且三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1. 經查證確認業者已不再使用洗選鮮蛋溯源標籤者。
      2. 業者不配合本會查核作業,有推諉、妨礙或拒絕者。
      3. 經本會暫停標籤使用後,仍擅自續用者。
      4. 洗選鮮蛋溯源標籤轉借他人使用者。
      5. 業者所供應之洗選蛋經檢驗有禁藥成分者。
      6. 未經申請擅自變更經營主體、營業住址、廠址或其他異動者。
    3. 經本會暫停或廢止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之權利後,由本會通知業者,同時公告於溯源平台並通副知農業部。
    4. 經本會通知暫停或廢止使用溯源標籤使用權利之業者,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得向本會提出申復。
    5. 經本會通知暫停使用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之業者,應向本會提出缺失改善報告(如表三),經複核合格後方可恢復使用;如未提出缺失改善報告,經本會催告一個月後仍未提出者,本會得廢止其使用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之權利。
    6. 經抽驗產品有不符動物用藥或相關食品安全規範之情形,業者應提供來源牧場進行溯源追蹤及追回已售出產品,並依相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7. 經本會通知廢止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使用權利之業者,應將未使用之溯源標籤繳回本會,不得推諉、妨礙或拒絕。
    8. 經本會通知暫停或廢止洗選鮮蛋溯源標籤使用權利之業者,倘仍繼續使用者,本會將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