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雞蛋噴印溯源管理系統」使用者帳號申請作業須知

  1.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稱本會)為配合農業部推動精進雞蛋溯源標示管理政策,落實蛋品追蹤追溯及批次生產管理,提升蛋品品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訂定本作業須知(以下稱本須知),據以辦理「台灣雞蛋噴印溯源管理系統」(以下稱本系統)使用者帳號申請與溯源資訊登錄作業。
  2. 申請者應遵循農業部公告修正之「指定洗選鮮蛋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與其應登錄之項目及標示方式」(詳附件一),執行洗選鮮蛋逐顆噴印及溯源資訊登錄作業,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洗選廠(場、室)應於洗選鮮蛋流通、販賣前,將下列溯源資訊登錄於「台灣雞蛋噴印溯源管理系統」:
      1. 農產品經營者名稱。
      2. 聯絡電話。
      3. 生產所在地(鄉/鎮/市/區)。
      4. 洗選廠(場、室)所有鮮蛋來源畜牧場之進貨數量,包含洗選及未洗選之鮮蛋。來源畜牧場有二個以上者,應逐一登錄進貨數量。
      5. 洗選鮮蛋出貨數量。
      6. 供加工原料或經農業部同意作其他用途者,其洗選鮮蛋之供應對象及用途。
    2. 噴印標示格式:
      1. 蛋殼噴印方式及內容如下;惟前述供加工原料或經農業部同意作其他用途者,不在此限。
      2. 噴印方式噴印內容
        第一行
        溯源編碼
        第1-3碼:洗選廠(場、室)鮮蛋來源畜牧場編號
        第4-6碼:洗選廠(場、室)編號
        第二行
        包裝日期及生產方式代號
        第1-6碼:包裝日期
        第7碼:生產方式代號
           O:有機生產
           F:放牧生產
           B:平飼生產
           E:豐富化籠飼生產
           C:一般籠飼生產
      3. 不得加註上揭蛋殼噴印規定格式及內容外之資訊;經農業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3. 申請本系統使用者帳號應檢附文件:
    1. 使用者帳號申請書(如附件二)。
    2. 使用者帳號申請切結書(如附件三)。
    3. 申請對象及應檢附資料。
    4. 申請對象應檢附資料
      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之洗選廠
      1.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特定工廠登記影本
      2. 生產作業管理計畫書
      3. 國內認證實驗室檢驗洗選噴印雞蛋墨水之檢驗報告
      領有營利事業登記及廠房、倉儲等建築設施合法使用(已取得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洗選場
      1. 建築使用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影本或核准公文影本
      2. 生產作業管理計畫書
      3. 國內認證實驗室檢驗洗選噴印雞蛋墨水之檢驗報告
      領有註記「禽蛋洗選室」畜牧場登記證之蛋雞飼養場
      1. 註記禽蛋洗選室之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
      2. 生產作業管理計畫書
      3. 國內認證實驗室檢驗洗選噴印雞蛋墨水之檢驗報告
    5. 前述生產作業管理計畫書,應包含洗選作業流程、相關紀錄表單(包括進貨數量、洗選數量、噴印數量、裂殼蛋與破殼蛋數量、出貨數量)、洗選設備與噴印設備清單及平面配置圖等。
    6. 申請者除應設置雞蛋洗選設施(備),並應於原申請之設洗選廠(場、室)地點實際進行鮮蛋洗選及噴印作業。
    7. 申請者如為公立研究機關或經教育部核可立案之學校,其所屬試驗、實習性質之農牧場,本會得依設置證明文件審核並核予使用帳號及溯源編碼。
  4. 申請作業說明:
    1. 申請者請依使用者帳號申請流程(如附件四)至本系統下載使用者帳號申請書及使用者帳號申請切結書,各項資料填寫完整後,備妥本須知第三條指定應檢附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2. 申請書內容經審核若有不實、填寫不完整,或應檢附文件不齊全,則通知申請者於 14 日內補件,若未於期限補正者,即不予同意,並退還申請書件。
    3. 經本會審核通過者,本會將以公文核予申請者使用帳號及溯源編碼。
    4. 申請者取得帳號後請至本系統登入使用,並依農業部公告及本須知落實雞蛋洗選、溯源資訊登錄等相關作業。
  5. 申請者於蛋殼噴印標示內容如有規定格式以外之需求,請填寫蛋殼噴印格式需求申請書(如附件五),並函送農業部辦理審查作業,經農業部同意後始得進行前揭申請標示內容之噴印作業。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前,經農業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6. 本須知其他應遵循事項:
    1. 申請者應依衛生福利部「洗選蛋製造工廠符合 GHP 之指引」(適用於洗選廠與洗選場)及農業部「畜牧場附設洗選室生鮮蛋品洗選作業指引」(適用於畜牧場附設洗選室) 所列操作原則,落實洗選雞蛋作業(相關指引之更新版次以公告內容為準)。
    2. 申請者應保留近 3 年之所有鮮蛋來源畜牧場、洗選廠(場、室)之原始進、出貨憑證供查核。
    3. 申請者應依來源畜牧場實際生產方式,於本系統登載進貨資訊並落實噴印作業。
    4. 申請者僅限於實際原申請之洗選廠(場、室)所在地進行鮮蛋洗選及噴印作業。
    5. 為落實國內雞蛋溯源管理政策,申請者應配合農業部不定期查核作業。
    6. 申請者如未依前述應遵循事項落實相關作業或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法規情節重大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本會得停止本系統帳號使用權限。
  7. 本須知經報請農業部備查後實施。